根据中国足协的最新通告,4月14日晚间,裁判委员会对于本赛季的第三次裁判评议工作进行了总结。本期评议共涵盖19个判例,这些判例均来自中超、中甲和中乙联赛的相关申诉。评议结果显示,有7个判例在主要判罚上存在错误。

足协第三期裁判评估:19个案例中有7个判决存在错误

为了提高透明度,本次评议采用了视频会议的形式,邀请了中足联的代表、纪检人员,以及来自社会各界的足球监督员旁听。评议组通过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的方式,得出了以下结论:

判例一:在中超联赛第5轮的青岛西海岸对阵辽宁铁人楠波湾的比赛中,第79分钟,辽宁队47号球员进球,但裁判判定该球员在进球前手球犯规,因而进球无效。VAR未介入。

辽宁铁人楠波湾俱乐部申诉认为该判罚存在误解。评议组经过讨论认为,视频画面证实球接触了其手臂,因此裁判的判罚是正确的。

判例二:同场比赛的第90+5分钟,辽宁队再次进球,但裁判因9号球员对青岛西海岸13号球员犯规在先,判进球无效。再度VAR未介入。

在这个案件中,评议组也支持裁判的决定,认为9号球员确实犯规。

判例三:对阵北京国安和成都蓉城的比赛中,裁判在第14分钟判成都队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。国安认为此球员应被红牌处罚。

评议组表示,虽然7号球员的动作较为鲁莽,但并不构成严重犯规,保持黄牌判罚是合理的。

判例四:在同场比赛中,第27分钟,成都队10号与国安26号争抢时被裁判判为犯规,未出示黄牌,国安对此提出异议。

评议组最终认为裁判的决定是合适的,因为该犯规不构成严重程度,虽然漏判了黄牌。

判例五:在第84分钟,成都队进球有效,但国安申诉对方23号在进球前手球犯规。评议组认为未能充分证实手球,支持原判。

判例六到十九:其他判例均涉及各类犯规与处罚,评议组谨慎审议,部分判决维持了原判,另有判罚失误的案例,裁判在部分情况中应该判罚球点球。

此外,针对广泛讨论的脑震荡更换规则,评议组强调,球队可自行决定球员是否需被替换,裁判无权干涉,此规则旨在保护运动员健康。

足协第三期裁判评估:19个案例中有7个判决存在错误

中国足协重申,将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,认真接纳各方反馈,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诉进行评议,确保裁判的判罚水平持续提高,减小错误判罚的可能性。